坤澜分享 | 刘宁:复旦研究生法律实务课程之《房地产法律实务》
2024-10-16

坤澜评析 | 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以及预防措施

本文以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为背景,探讨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的核心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在新法中得到了显著调整和强化,包括选任范围的扩大、对外签署合同行为的规范、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内部追责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条文,指出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因越权或未尽勤勉义务引发的责任追索,同时结合实践案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明确授权范围、强化集体决策机制、规范印章管理及合理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等。新法在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的同时,也对法定代表人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通过构建透明、合规的管理机制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更大的履职保障,推动公司在法治化环境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言

 

在法律实践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常被混为一谈,许多人甚至将二者视为同一概念,但实际上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定代表人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司或其他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外签署合同、承担责任的个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负责人,但他并不是公司本身。法人则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可以是公司、社团等,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这些变动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法定代表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确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避免因决策失误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一、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情况

 

(一)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第10条)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一规定延续了原有框架,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以往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担任,现行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因此除了传统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外,副董事长、兼任董事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不兼任董事的经理也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这增强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适应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

 

(二)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30日补位要求(第10条)

根据新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缺位而陷入法律空白期,从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长期缺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导致公司在处理合同、诉讼、审批等法律事务时出现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公司对外的信任度和法律合规性。因此,强制性要求公司在30天内补位,旨在确保公司治理不受法律空缺影响,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后果新规(第11条)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新法增加了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归属、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和内部追责方式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11条,“a.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b.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c.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或公司章程授权,无需单独授权委托书。只有职务行为受此规定保护,非职务行为不适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这保护了外部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避免因内部限制导致交易无效或纠纷;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行为与公司事务相关;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依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损失。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新代表人签署申请书(第35条)

新公司法第35条提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一规定能够明确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变更后的公司代表能够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防止了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空白期,避免了因旧代表人未签署或未进行变更登记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对外法律事务。

 

(五)出资证明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第55条)

根据新公司法第55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重要凭证。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确保了该凭证的正式性与合法性,这也进一步确认了股东的权益。这一变化也使法定代表人承担更多的合规义务,要求其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实,防止虚假或不完整的出资信息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生效条件的修改,通过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并核实相关信息,加强了法定代表人在股东出资情况中的监督责任,也有助于防范股东权益争议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赔偿善意第三人损失后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

 

新公司法背景下,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导致善意第三人损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保留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对内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在新公司法框架下,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授权的职权范围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超出其授权范围或未经公司批准签署合同,可能会面临公司追偿的风险,即公司在承担了相关法律责任后,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索损失。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应当是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1]

 

(二)“看人不看章”原则对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公司印章作为“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的标志,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然而,若印章使用不当,可能会引发合同效力的争议[2]。例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使用未经备案的假公章,或者在没有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加盖公章,都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对公章管理的责任,并规定在签署合同后,如果公司以“假章”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章签署合同,公司不得以“假章”或“无代表权”为由否定合同效力[3]。 除非合同签署存在严重的法律不合规行为,否则合同依然有效,公司需履行合同责任。这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意味着如果因私刻公章或越权签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商法奉行“外观主义”原则,即依据外部表现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责任。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使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运营,仍然被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单纯以“挂名法定代表人”作为免责理由,很难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即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签署免责协议,也不能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原因如下:(1)免责协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可能无效。(2)协议只能约束公司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对第三方产生约束。(3)即使追偿成功,因公司财务状况或法律程序问题,实际追偿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四)法定代表人需承担核实股东出资与催缴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责任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确保所有出资都是真实和合法的。这是为了防止虚假出资和保障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好这一职责,导致公司因股东虚假出资面临法律风险或经济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地,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如果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行核查和催缴出资的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董事会的负责人及相关董事将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担任相应的角色,则需要履行催缴股东出资的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80条对法定代表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明确细化,规定其未履行相关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旧公司法相比,尽管原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有原则性规定,但表述较为笼统,新法则提供了更为具体的细节和情形。

 

(1)忠实义务(防止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a. 报告与批准义务(第182条):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其批准。此义务也适用于关联人交易。

b. 禁止谋取商业机会(第183条):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报告并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公司无法利用该机会。

c. 禁止自营同类业务(第184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法定代表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勤勉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a. 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第53条):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公司董监高时,若积极协助或者未履行合理的经营管理职责导致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第163条):法定代表人不得违法向股东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c. 依法分配利润的义务(第211条):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分配利润,确保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公平。

d. 违法减资的责任(第226条):法定代表人如果未依法进行减资,导致公司资产不足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将承担相应责任。

e. 清算义务(第232条):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是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应履行清算义务,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六)企业成为被执行人后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限制

 

(1)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被禁止乘坐飞机和软卧高等级列车;被限制高档酒店、高级娱乐场所等消费。[4]

(2)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出境,防范被执行人通过逃往境外的方式逃避执行。[5]

(3)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可能被查封或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和与企业相关的资产可能被法院查封、冻结或扣押,尤其是在公司财务混同、资产转移不清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成为执行对象。

(5)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当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未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和执行时,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也会被同步公开,导致其个人信用受损。[6]

 

三、关于降低法定代表人履职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明确职权范围,避免超越授权

 

法定代表人应全面了解并熟悉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特别是涉及法定代表人选任、职责范围及其法律后果的相关条款。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为了确保公司运作的合规性和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应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相关事项,确保决策和行动都具有清晰、合法的授权依据。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审查并更新授权范围,以确保授权与公司的实际管理职能相符,及时纠正任何因授权制度滞后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超越授权行为。更重要的是,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事务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审议,确保授权执行的过程中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与法律合规要求。通过这种方式,法定代表人不仅能确保自己的决策行为不超出授权范围,还能提升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或滥用职权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二)遵循集体决策机制

 

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来看,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合同签署和资金调配等关键事项,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而非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这种做法有助于分散决策风险,降低个人因判断失误或决策不当而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集体决策机制,法定代表人能够避免因单方面决策带来的风险和责任,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合规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被追责的可能性。

 

从个人职责的角度看,法定代表人不仅要执行公司决策,还应确保集体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和规范性。这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应积极推动集体讨论,确保决策记录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并将相关的讨论、表决和决策过程妥善归档。如此,若公司日后出现争议或需要审计,法定代表人能够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遵循了公司内外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避免因个人行为的不规范或不合规而遭受法律追责。

 

(三)强化公章管理,防止滥用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确保公章的使用规范与监督到位。法定代表人应确保审批流程严格,每次公章使用都需事先批准,并由相关部门记录备案,确保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公章的使用应明确规定范围和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应定期审计公章的保管、使用和归档情况,确保公章使用在授权范围内。

 

若公章遗失或被盗,法定代表人应及时报失并通过公告声明作废,防止伪造公章签署无效合同。公司还应尽快更新公章印鉴,避免因公章失控带来法律风险。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考虑采用电子签章系统,提升安全性和效率。此外,为了进一步防范风险,公司还可考虑采取电子签章系统,结合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公章使用的电子化管理,这样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为公章的使用增添了额外的安全保障。

 

(四)核实股东出资

 

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履行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和催缴义务,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为了确保股东按时足额出资,法定代表人应定期进行核查,特别是当股东采用分期出资方式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表,主动向股东核实出资进度,确保每期出资按时到位。

 

除了定期检查,法定代表人还应确保公司财务和法务部门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审计和追溯。在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未按时出资或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向股东发出催款通知,并根据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追究责任。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法定代表人需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包括向法院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股东的合规履行。

 

(五)必要时通过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建议公司董事、经理在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的情况下,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避免因为人情或者工作关系而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而给自己带来法律和财务风险。

 

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程序,明确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有效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故意拖延办理变更登记,且在公司内部已经穷尽自我救济的措施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提起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因为公司是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主体。同时,涤除登记之诉需要通过建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公司登记执法的协同机制,确立涤除登记为独立的商事登记类型,确保法院判决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效衔接,及时实现原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自治意愿,从而保障私法正义。[7]

 

(六)购买责任保险

 

购买责任保险也是降低法定代表人个人风险的重要措施。为法定代表人投保责任险可以有效覆盖因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包括在公司经营管理、合同执行或其他决策过程中,因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法律诉讼、赔偿责任或财产损失。这种保险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减轻其因履职产生的个人财务压力,确保在承担责任时不会过度影响其个人资产。

 

(七)运用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免责事由的可行性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以法定代表人为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常常需要面对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的商业决策。为了平衡管理者的决策自由与公司利益的保护,许多法系,尤其是美国法系,发展出了“商业判断规则”这一原则。该规则旨在保障董事在合理范围内作出的决策免受事后司法干预,前提是这些决策出于公司最大利益并符合商业常识。随着中国公司法的不断发展,商业判断规则的理念逐渐被引入国内司法实践,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运用。然而,如何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效运用这一规则,仍面临着法律明确性和实践操作性等方面的挑战。下文将探讨商业判断规则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免责事由的可行性。

 

(1)商业判断规则的渊源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又称经营判断规则,源于美国法系,旨在保护公司管理者在合理范围内作出的商业决策免受事后司法干预。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应尊重管理者的决策自由,除非存在明显的不当行为或失职,这基于美国特拉华州的Aronson v. Lewis这一标志性案例的判决: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董事行为的正当性推定,法院便不会对董事的决策进行实质审查[8]。换句话说,法院默认董事在行使其职责时是出于公司最佳利益,并且做出合理的决策,这使得司法与商业决策之间保持了适当的距离。此规则在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的各国司法实践中都得到广泛运用和延展。尤其是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也在《德国股份公司法》和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中认可和体现了商业判断规则。[9]

 

(2)新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及其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

 

虽然商业判断规则并未在新《公司法》中明确列出,但该规则的核心理念和应用依据仍然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找到支撑。具体来说,第180条第2款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引入和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该条款,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履行管理职责,并且“应当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一表述不仅强调了董事在行使职权时需要关注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还要求他们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和专业能力来做出决策。[10]

 

从这一条款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它已经隐含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内涵,即在面对复杂的商业决策时,法院通常不会对董事的具体决策进行过多干预,而是尊重其商业判断的自主性,只要这些决策是基于合理的商业考量和出于公司最大利益的目的。因此,虽然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商业判断规则,但这一原则通过对董事义务的规定,实际上为司法实践中推导和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创造了条件。

 

(3)商业判断规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实际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尽管商业判断规则在此次的新公司法修订中仍未形成成文法,但在国内的实际司法判例中已经有了一定规模和数量的运用[11]。 例如,在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只要其决策未故意损害他人权益,即使导致公司损失,也不需承担责任,法律应保护其基于商业判断作出的决策。” [12]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梦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也认为:“由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常会面临极大商业风险,不能要求每一个决策活动均产生最佳效益,否则对实际经营管理者的要求将过于苛刻。”[13] 除此之外,上海地区的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人员也在司法实践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展现了对于商业判断规则的解释和运用。[14]

 

新公司法体现了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趋势,在明确董事勤勉义务和强化权责的同时,还需建立完善的行为标准及免责机制,以实现董事权责的动态平衡[15]。 美国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作为参考,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运用商业判断规则保护董事决策,但由于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指引,亟需通过成文法加以规范和完善。

 

(4)法定代表人对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应用

 

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如果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其决策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和商业常识,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则可以考虑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一种抗辩机制和免责事由,以减轻因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而可能面临的责任。商业判断规则的核心在于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专业判断作出决策,而不是因决策结果的失败或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对其进行过度追责。具体来说,商业判断规则强调的是,法定代表人在做出商业决策时,若能够合理证明其决策过程遵循了商业理性、市场常识,并且能够提供相关决策依据,就不应因为决策结果不如预期或失败而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依据商业判断规则作出的合理决策,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追责与免责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为高层管理人员在合法履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还能有效减少由于商业决策的失败或不确定性引发的法律风险。例如,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允许法定代表人在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框架下免责,那么他在作出决策时将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期利益,而不必担心因决策的结果未能达成预期目标而遭遇法律责任。

 

结语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更高的履职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新法强化了对法定代表人权责的划分,旨在确保对外交易的法律稳定性和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然而,这也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需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为了应对这一变化,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应采取多层次的防范措施,包括明确职权范围、遵循集体决策机制、强化公章管理、核实股东出资、避免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引入责任保险、聘请法律顾问、加强合规培训及法律支持等。同时,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考虑进一步优化免责机制,适时在法律条文中正式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以期在保障商业效率的同时,合理分配法律责任,减轻法定代表人的履职压力。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新公司法通过适应新兴商业环境,推动法律框架的适当调整,为企业的创新和法治化经营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经济活动的稳定和公平。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利明:《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载于《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

[2]参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2019年版。

[3]参见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7]参见李建伟,何 健《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制度的创新与展望》,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 34 卷第 5 期。

[8]Aronson v.Lewis,473 A.2d 805(1984).

[9]参见梁爽《董事信义义务结构重组及对中国模式的反思:以美、日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为借镜》,载于《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

[10]参见宋华健《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载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4年03期。

[11]检索方法: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商业判断规则;经营判断规则;法院层级:高级法院;地域法院:上海市;2024年12月7日检索。

[12]参见(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2018)黑民申2845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4]参见(2018)沪7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杨大可,林指《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引入:争议、实践与德国镜鉴》,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04期。

 

本文作者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张媛媛

执业领域:金融、房地产、科创、不良资产、建设工程、收/并购及争议解决等。

张媛媛律师助理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具有外贸公司和大型房地产央企工作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专业精神与责任意识,以服务客户为导向,专注于房地产、公司、金融等领域的争议解决。通过综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量身定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方案,助力其有效解决法律问题并实现商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