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26日,坤澜所本年度最后一场学术沙龙顺利召开!本次沙龙的主题是“法学与医学”,主讲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坤澜所名誉主任胡雪梅律师。胡律师聚焦于“我国危急情况下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之合理构建”,为大家带来精彩的学术分享。

在主题分享阶段,胡律师从实际发生的案例入手,介绍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相关案例,通过北京朝阳李丽云“一尸两命”案、幸福魔方《妹妹爱上姐夫》之姐姐之死、任正非母亲之死等一系列悲剧引发对我国危急救济制度的深层次拷问。胡律师表示危急情况下的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是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构建直接关涉到广大急危患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的保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却存在严重的错误,给广大急危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和隐患,亟需尽快纠正。纠正的规则设计应该是:在患者病情危急、如不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给其身体健康带来重大不利后果的,医院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由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患者本人或其他法定义务人应予承担,必要时,政府应该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995条全盘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错误规定,如果明年三月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依此颁布,广大急危患者的生命健康必将受到极大威胁。在民法典通过前的最后“冲刺”阶段,胡律师殷切希望相关问题能够得到立法者重视与采纳,这将是广大急危患者之福音!最后,胡律师就危急情况下医疗同意权行使问题提出了详细的立法建议:
第1条【医院的危急救治义务】
如患者病情危急、不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医院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如根据患者病情来得及征求患者本人意见,或在患者系无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时,来得及征求代行同意权者的意见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在危急救治过程中,医院尽到了合理救治义务但仍无法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医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危急救治过程中,医院未尽到合理救治义务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2条【危急救治费用的承担】
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而拖延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对医院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患者本人或其他法定义务主体应依法承担。在患者本人无法支付又无法明确其他法定义务主体或该等义务主体均无能力支付时,应由政府及时支付。政府支付后,依法对患者本人或其他法定义务主体享有追偿权。
胡律师的分享为大家打开一个全新的视角,参会人员纷纷表示获益匪浅。医疗问题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危急情况下的医疗同意权却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身为法律人,更应以身作则,关注社会民生,拥有朴素的正义感和人文情怀,就如何能够呼吁民法典立法者关注医疗同意权相关问题,大家积极建言献策。

未来,坤澜所将更加重视提升专业能力和研究能力,同时关注社会民生,做有温度的法律人,不做法律机器。后续将继续为大家推出“法学与医学”系列分享与学术沙龙,期待大家持续关注及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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