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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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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房地产领域月度动态(2021 年3 月)

一、住建部调研督导各地楼市

从3月3号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带队督导了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四川省成都市及陕西省西安市等多个城市。此前,倪虹已经到上海及深圳进行过调研督导。

在督导过程中,倪虹强调城市政府要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精准、精细调控,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助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随着这次督导风向,多地纷纷出台相应举措。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了法拍房限购、严防经营贷及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要求;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则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抽查,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买卖市场;成都则就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3月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和商品住房市场管理。

《通知》突出强调需要遏制非理性拿地的行为,对于非理性竞价的企业予以约谈警示并强化监管,对于定价过高的项目予以调整。《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租售市场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以及确定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此外,《通知》还对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给予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的限制。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

2021年3月4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主体监管。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通知》规定了,在上海市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明确了备案所需的具体材料及程序。对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知》则规定了,凡在上海市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并且明确了办理开业报告所需的具体材料及程序。此外,《通知》还提出建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的要求。

四、《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房地产领域资金流入作出进一步规范。

由于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确定贷款期限,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此外,《通知》要求严控贷中贷现象,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便立即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