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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六)
2019-07-12

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五)

编者按:2019年4月25日,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核心,积极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释放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人主体的信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十四件,其中不乏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特此推荐。)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我们约会吧》《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经授权,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取得了上述综艺节目的独家开发经营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12月31日,快乐阳光公司就上述综艺节目分别出具《授权书》,将2014年度湖南卫视电视播出的上述综艺节目的视频内容独家授权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二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30日,快乐阳光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快乐阳光公司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湖南卫视电视节目内容,以非独家方式授予风行公司使用,授权内容为2013年湖南卫视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授权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协议签订生效后,风行公司向快乐阳光公司支付全部合作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快乐阳光公司须向风行公司提供快乐阳光公司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风行公司使用协议约定之节目内容。协议附有一份附件《授权书》(以下简称“空白、骑缝授权书”),内容为快乐阳光公司授予风行公司通过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对湖南卫视在本授权期限内制作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进行互联网点播,授权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该授权书落款处无签字、无盖章、日期空白,但与《许可协议》连在一起、盖有快乐阳光公司和风行公司的骑缝章。“空白、骑缝授权书”后另附有一份内容一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为复印件,落款处盖有快乐阳光公司公章,日期空白,不带快乐阳光公司和风行公司的骑缝章。2014年1月起,风行公司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及风行PC客户端、IPAD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分别转播上述综艺节目的不同期数,播放页面未见他人上传的痕迹。

2014年1月10日,快乐阳光公司将风行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许可协议》已解除。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快乐阳光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风行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删除节目视频的通知函》,函中载明风行公司第一次、第二次付款均出现迟延情形,且第二次付款迟延超过30日,依据协议约定,快乐阳光公司通知风行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起解除《许可协议》。长沙中级法院认定,因风行公司迟延付款,快乐阳光公司享有解除权,于2015年3月17日判决确认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的《许可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风行公司不服并上诉至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过程

2014年1月、5月,奇艺公司分别就上述综艺节目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了十件案件,请求判令风行公司停止播放相关节目并予以赔偿。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提交的《许可协议》的授权内容仅包括2013年度涉案节目,不包括2014年度涉案节目,奇艺公司是2014年度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风行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综艺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14年7至8月分别对该十案作出判决,判决风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期限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风行公司播放涉案综艺节目并未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误,故该院于2015年1至2月对十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奇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15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奇艺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以“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18年6月27日对该十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了奇艺公司与风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件案件。

三、评析意见

该系列案件是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工作,实现精准监督和类案监督,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考虑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办理具有专业性强、权属情况复杂、媒体关注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多管齐下、扎实工作,确保了监督实效。

(一)对事实证据“全问诊”,将“另案情况”作为审查本案新的争议焦点。该系列案件中,由于《许可协议》及附件《授权书》对授权内容约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将其作为案件焦点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应以合同正文确定授权内容,二审法院认为授权书对于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故作出了不同的事实认定,最终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检察官受理该系列案件后,通过向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情况、上下级院一体联动等多种方式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风行公司的授权内容作出了全面判断,进一步厘清了案件事实。检察官发现,快乐阳光公司在2014年1月已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起诉风行公司,要求确认《许可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该案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许可协议》是否解除将直接影响到风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影响到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实现。鉴于此,检察官及时调整了思路,认为案件的焦点不在于《许可协议》及附件《授权书》对授权内容约定应如何认定,而是应首先查明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果,判断《许可协议》的效力。

(二)经联席会议“共把脉”,以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作为本案“再审新证据”。经审查,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许可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湖南省高级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且风行公司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风行公司在2014年播放涉案节目没有合法授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与之相悖。如何正确认定“新的证据”是准确启动再审程序、确保监督实效的关键。针对另案生效判决能否作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机关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形式,聚焦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判,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一是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二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该系列案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2015年8月27日民事判决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后,判决确认的《许可协议》是否已解除将直接影响到风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影响到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实现。因此,该民事判决符合本案再审新证据的条件,检察机关决定予以采纳。

(三)为程序与实体“双开方”,另案情况应当作为本案“中止审理”必要条件。检察机关在办理监督案件过程中,不仅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实体审查,还充分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审查。在该系列案件二审判决作出时,快乐阳光公司起诉风行公司,要求确认《许可协议》解除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而《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该系列案判决结果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系列案的审理应以另案情况对《许可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依据,符合应当中止审理的条件。该系列案中,二审法院明知存在上述情况却未予中止审理,直接依据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许可协议》作出了二审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了该系列案实体处理结果的错误。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对该系列案件的抗诉书中明确指出了“应中止而未中止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程序问题,另一方面还将该问题纳入了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发送的年度诉讼监督通报中,建议对需要中止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树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的理念,实现了个案和类案监督并举的良好效果。